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适用于单个或多个加热单元(其中单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小于 35 kW,额定电压不超过 450 V)商用电磁灶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拟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电磁灶(如腐蚀性环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环境)、室外用电磁灶等。
2.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3.标识信息的确定
3.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40876 的现行有效版本。
3.4 能效等级、热效率应依据 GB 40876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产品的热效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对于多个加热单元的产品应以各加热单元中的最低能效等级作为该产品的能效等级,并作为能效标识上信息标注的依据。
3.5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4.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电磁灶均应加施标识。
4.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4.4 标识应加施在商用电磁灶上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4.5 加施在商用电磁灶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4.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热效率、额定功率和产品结构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上填写《商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提供《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5.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5.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热效率的试验方法如下:
1. 在 6.1 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电磁灶在实验室环境温度下至少放置 2 h;
2.非一体式平灶可使用符合 A.1 的标准锅及 A.2 的标准锅盖进行测试,标准锅应选择可以覆盖加热区域的最小规格配锅,并测量配锅的质量 m2,测量锅盖的质量 ms;
3.非一体式凹型灶可使用厂家标配锅及 A.3 的标准锅盖进行测试,测试锅具应选择可以覆盖加热区域的最小规格配锅,并测量配锅的质量 m2,测量锅盖的质量 m3;
4.一体灶使用厂家标配锅及 A.3 的标准锅盖进行测试,并测量锅的质量 m测量锅盖的质m3
5.将锅内加人其容积 70%的水,质量记为 m1,水温为 15℃±1℃;
6.将装水后的配锅放置在产品加热单元中心位置,加盖:
7.温度测量探头从锅盖孔中放入锅内中心位置,测量点距锅底 10 ㎜ 处,读取测温仪表的读数t1:
8.启动电磁灶并迅速将其调节到最大额定功率档:
9.当水的温升接近 75 K时,关闭电磁灶,同时记录消耗的电能量 E,并读取 1 min 后的最高温度读数t2,并根据式(1)计算出热效率:
10.以初次测试记录的电能量 E 为依据,再重复上述测试过程两次,计算测量三次热效率的平均值作为该电磁灶的热效率值:
11.当电磁灶有多个加热单元时,按照加热单元逐个进行试验。